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长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如果说,民众对司法不再信任,一旦开始政治改革,由于司法不中立,即便有选举纠纷等纷争,司法的判决,绝对不会被反对者认可,司法的权威性不存在,希望通过有序的方式解决将来的政治纷争,可能性极小。第九,政法委,这个话题,太多的人讲过。
第七,要尽力限制目前仍大规模存在的刑讯逼供,公安系统仍存在肉刑,检察院、纪委存在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等变相刑讯。而对才人、才士,即被不才之人戮其能忧心、能愤心、能思虑心、能作为心、能有廉耻心、能无渣滓心。阃无才将,庠序无才士。在此阶段,黄松有被调查,并以贪腐被判无期徒刑。全程录像录音以控制大量的刑讯逼供。
就近期而言,要留住民众对司法改革的信心,就要通过一定的司法改革来实现。如果检察院只有审查起诉了,他们才能真正其制约作用。而这正是文革这一民族浩劫之所以发生和发展并持续十年之久的根本原因。
1942年,邓小平同志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说:我们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党的政策能更快地反映现实生活的变化。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建国后我们过去政治体制上的最大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他曾说,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
国家法律更不应该是党的政策的工具,两者都应当是国家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怎样才能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里逐步解决这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呢?我有如下几点想法和建议:一要解决突出表现党政不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问题。
中央与地方,权力过分集中在中央。而且它被公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国家长治久安也有重大意义。如果你是党员,你就赶紧请示党组织,它说怎么办,你就怎么办。为此,我曾多次呼吁,在本文中又再次提出,是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解决有人比喻我国宪法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这一重大问题,而且它还同正确的党政关系这一问题有密切关联。
主张用现在法律委员会来代行宪法监督的职能,会混淆宪法与法律的原则界限,同样有损于宪法应有的权威与尊严。某人要上访,县委书记给他下跪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了。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这对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开展对党组织的监督大有好处。
即使涉法涉讼的来信来访案件已移交政法委处理,也多有不妥。当然,这不仅是宪法的用词和逻辑需要严谨、严肃的问题,关键还是它内含的理念是否合理和正确。
曾有同志说:过去的人大是橡皮图章,现在已变为木头图章,但它应当是钢印。因为它不仅涉及司法独立的贯彻遵守,还涉及这样是否科学、合理。
他提出的后面那种做法,我不完全同意,但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党组织和有关人大要赶快对此类问题研究解决。要改变党的领导除了政治、思想领导之外,还有组织领导的错误观念。要避免不细心地去研究政策,忙于事务上的干涉政权,放松了政治领导。这一弊端的根源是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这是我在2001年11月2日《法制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的标题。党、国不分,乃至党先于国、党重于国、党高于国、党大于国的观念和做法仍未解决,党国、党国仍然是人们的口头禅。
大量合并与精简后的党的职能机构应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协助党委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好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上来,做好党要管党的工作。他说,如果你是群众,你就按国家法律办。
这种观念和制度设计,在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老祖宗那里,是找不到任何思想踪迹的,列宁就曾指出,不应将党的组织和政权组织混为一谈。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三是办事不能尚简单避复杂,不能以为一切问题只要党员占多数,一举手万事皆迎刃而解。第三种观点是我和一些同志的看法,即应按国家法律办。
此言一出,当时令我哭笑不得。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就应还政于民,逐步改变过去那种权力过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以少胜多,以弱胜强,最终推翻蒋家王朝的最大法宝。不能说这也是在否定党的领导吧?。
第二种观点认为,哪个正确就按哪个办。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现在司法权威不高,信访不信法,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领导个人与领导集体,权力过分集中在个人。
况且,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工具。我建议将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改为不受任何机关干涉,或恢复1954年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
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按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严密设计的一系列程序而做出的终审判决,信访部门仅凭原、被告一方的一封信和相关材料的审读,就可以对该案的是非对错表态,显然是不科学、不严肃、不慎重的。现在有立法权的人大开会也不难,重大问题在两个月之间召开临时会议也是能够做到的。它的职责可以是: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建议。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我们在克服权力过度集中现象上取得重要进展,从而促进了民主法治建设。
将中央军委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也应当列入其职责范围,是理所当然的。已故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桂五同志的观点倒很有意思。
办法是大量合并和精简各级党委下设的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口的职能机构,不能再事无巨细进行对口领导和管理。至于人们最担心的当党中央的红头文件同宪法或基本法律相抵触时如何处理的问题,那也好办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因为1954年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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